来自:蜂鸟会计 发布时间:2017-10-08 08:55:00 浏览 :
我国的商标法是明文规定,商标在三年中没有正当的理由却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任何人或是单位有权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的撤销申请。
商标的拥有人需要在商标局下发的《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的两个月中整理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或是证据。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中没有提供材料或是提供的证据材料是无效的。商标局就可以依法撤销该商标。
什么叫使用过该商标呢?正常的将商标用在商品或是商品的包装中或是商品的交易文件中的、广告宣传、展览等活动中就是商标的使用证据。提供以上的材料就是有效的证据。
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最好是多元化的。例如:商品、包装、交易等。最好是提供的材料能够相辅相成的。多种证据相互承接的,才能被有效的采用。
但是我们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很多商标的持有人在提供的证据没有明确的使用日期。一定要是商标的申请日期向前推的三年之内的。
还有最重要的是商标的注册使用证据必须是要显示商标的图样或是商标的使用主体的名称。商标图案或是使用人没有清晰的显示,说明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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