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蜂鸟会计 发布时间:2017-12-20 15:53:00 浏览 :
您好,本人日前购买一款具有健字号批文的保健食品(批文上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购买时,商家首先在产品宣传页面中有如下描述:“该产品没有临床上常用的他丁类降脂药物对肝脏的副作用,而且还能保肝护肝”,表示该产品具有保肝护肝的作用。请问,商家该宣传行为是否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中保健功能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此外,商家又大篇幅描述该产品的几种原料成分具有如下功能“降低胆固醇、防动脉硬化、抗血栓、调节心血管、预防心绞痛等治疗疾病作用”。请问商家这种宣传行为是否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八项:“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
蜂鸟小编为您解答:
您好,1.《广告法》 第十八条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您反映的保健食品宣传页面相关内容是否违反《广告法》和有关规定,需要根据完整广告画面、信息来判定,你可以补正相关内容后另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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