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蜂鸟会计 发布时间:2022-08-12 15:30:00 浏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人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先依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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